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九条有效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街接。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