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发展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