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取水、供水设施;不得损坏水资源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