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取水、供水设施;不得损坏水资源监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