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在汾河河床地带和主要水源地,不得擅自挖泉、截流;不得倾倒、堆存垃圾废渣;不得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