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