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规划、建设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