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