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水平。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