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提倡下列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一)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每日750立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建筑区;(三)污水处理厂。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