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