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