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县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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