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城市供用水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文本。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