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