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措施;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消火栓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