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