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未知(-1)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管理,均适用本条例。军队、公安、安全、教育等部门用于自身专门业务范围的广播电视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