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未知(-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