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文物、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省范围的各类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方案;(二)风景名胜区与其他区域协调发展的规划目标;(三)与风景名胜区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