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