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