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九条有效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围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