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