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条有效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