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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