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