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凡本市境内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的文物,到国(境)外展览,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分别报省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