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国内外电影、电视摄制单位利用文物作为场景拍摄影、视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具体拍摄计划。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文物保管机构签订协议,拍摄时,不得超越批准范围,不得把文物作为影、视片的道具。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