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定金,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交清后,定金退还土地使用者。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