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核定:(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二)工业、交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五十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