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城市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调整公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