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