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城市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调整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