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影响社会安定的;(六)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七)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暴力的;(八)损害妇女、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九)诽谤、侮辱他人的;(十)法律、法规禁止制作、播放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