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四条有效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以及国家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