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六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采访、编辑、制作、播放节目,实施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记者依法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