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第二十二条有效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宾馆、饭店和其他单位通过有线电视网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