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扰、搭接或破坏。

禁止将转播台、乡(镇)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或承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输、接收、监测等活动进行干扰、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