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宾馆、饭店和其他单位通过有线电视网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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