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邛海流域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一)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或者通过渗漏、渗井、偷排等方式排放处理上列污染物;
(二)在流域河道内开荒种植;
(三)开发建设;
(四)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五)烧荒、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森林、开山、采石,采矿、修坟立碑;
(六)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