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邛海流域内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一)在邛海流域水体核心保护区内非法采集、破坏水、陆野生及人工营造的防护林、景观植被和林木、花草;非法捕猎、毒杀野生动物;采集、破坏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卵、巢、穴、洞;(二)在邛海流域内非法捕猎水禽、候鸟及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擅自引入、投放对邛海流域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外来物种;(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