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鉴定文书第五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文书无效:(一)机构和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主体资格;(二)超出登记业务范围鉴定;(三)违反鉴定技术规范;(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其他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五)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六)鉴定人未签名,或未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因前款第六项原因无效的鉴定文书,可要求原鉴定机构重新制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