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鉴定文书应当表明鉴定委托人、委托日期、受理日期、委托事项、鉴定材料、案情摘要、检验(查)情况、分析说明、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鉴定人、鉴定日期、附件等内容。相关行业规范对鉴定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定人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注明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情况。多人参加的鉴定,有不同鉴定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文书应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各页之间应加盖骑缝章;需更正的,应在更正处加盖更正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