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未经登记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采取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登记的,撤销登记,并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