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文书无效:

(一)机构和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主体资格;

(二)超出登记业务范围鉴定;

(三)违反鉴定技术规范;

(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其他严重违反鉴定程序;

(五)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六)鉴定人未签名,或未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因前款第六项原因无效的鉴定文书,可要求原鉴定机构重新制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