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审批、校验、监督等管理工作;(四)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管理办法;(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六)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