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审批、校验、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管理办法;

(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

(六)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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