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定本区县(自治县)年度献血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方案的落实;(二)负责本区县(自治县)所属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的监督管理;(三)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