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定本区县(自治县)年度献血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县(自治县)所属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的监督管理;

(三)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