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每年将本单位献血适龄公民人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

(二)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支持和协助血站做好献血工作;

(三)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