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按规定科学地整理和保管;(三)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